无人驾驶汽车的风险及其法律应对Exploration on Legislation Perfection and Responsibility of Unmanned vehicles
姚慧雅;
摘要(Abstract):
在各国对相关技术的扶植和推动下,无人驾驶汽车技术得到迅猛发展,但与此同时整个行业也面临着日益凸显的风险,通过立法修复相关安全隐患,是影响技术发展速度的关键一环。谷歌、百度等企业都预计无人驾驶汽车5年内可以上路,但我国针对"无人车"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仍处于空白状态,继加州无人驾驶法案出台,我国应加快推动立法步伐,构建新的保险模式,明确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责任归属问题,为无人驾驶汽车的研发、测试和商业化应用提供制度保障。
关键词(KeyWords): 无人驾驶;“双轨制”保险;事故责任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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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姚慧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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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 10.16074/j.cnki.cn43-1394/z.2017.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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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015年10月29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
- (2)今年5月份美国佛罗里达州的Joshua Brown案,特斯拉自动驾驶模式(Autopilot第3级)导致驾驶员死亡。特斯拉称自动驾驶技术还在发展之中,需要驾驶者保持警惕,使用Autopilot的过程中,汽车会不断提示双手要全程放在方向盘上。基于过度的“自动性”的宣传,我们不能保证驾驶员始终保持高度注意力,出现紧急情况时,驾驶员应如何重新集中注意力,这种问题很难解决,也很难保证车辆给予一定的提示后,驾驶员能够迅速作出反应避免事故发生。目前德国政府正式禁止特斯拉汽车的自动辅助驾驶,并命令特斯拉删除广告中的自动驾驶说明。
- (3)洲际公路150KM处1-5段道路。
- (4)该委员会包括来自各方代表,包括州长办公室、机动车管理部门、州交通部、州执法机构、州公路安全办公室、信息技术办公室、国家保险监管机构、代表老龄和残疾人社区的州办公室等部门。
- (5)每个辖区应该检查以下领域的法律法规:(1)许可/登记;(2)司机教育/培训;(3)保险和责任;(4)执行交通法律/法规;(5)机动车检查管理,目的是解决高度自动驾驶汽车(HAV)安全测试、部署和操作中不必要的障碍。
- (6)“制造商”是指生产用于公共道路测试和部署高度自动驾驶汽车(HAV)的个人或公司。制造商包括原始设备制造商(OEMs)、多阶段及最后阶段制造商、变更商(首次进行零售或部署前对整车进行修改的个人或公司)、改装商(首次零售或部署后对现存车辆进行改装的个人或公司)。
- (7)“其他实体”是指参与设计、供应、测试、销售、操作、部署,或辅助制造高度自动驾驶汽车(HAV)的任何个人或公司,而非生产厂家。
- (8)《安全评估》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数据记录和共享·隐私·系统安全·整车网络安全·人机界面·耐撞性·消费者教育和培训·注册和认证·碰撞后的反应·联邦,州政府和地方法律·伦理问题·操作设计领域·目标和意外的检测与响应·退出机制(最低风险状况)·验证方法
- (9)2016年10月23日,在北京举行的2016世界机器人大会上,百度高级副总裁、自动驾驶事业部总经理王劲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
- (10)2015年12月16日,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期间,习近平总书记视察了百度无人车项目,详细了解其自主研发程度如何、时速能达到多少、成本多少、何时能量产等问题,并点评“让市场真正成为配置创新资源的力量,让企业真正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体现出对无人车创新的肯定。
- (1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 (1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 (1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 (1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条:“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