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未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侵权损害赔偿——以保定金盛公司医保纠纷案为例On Employers Failing to Pay Compensation for Tort Damages of the Basic Medical Insurance for Employees——An Analysis of Baoding Jinsheng Company's Medical Insurance Dispute with its Employees
沃耘;尹兆京;
摘要(Abstract):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纠纷作为劳动争议案件的特殊性在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有纵向的管理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社会法调整。但长此以往容易被人忽略的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仍然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在民事主体权益受侵害之虞亦可以寻求民法上的救济,用人单位是否承担劳动法上的责任与其是否构成侵权行为应当进行不同的考察,公法上的责任承担不能免除私法责任。用人单位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时,劳动者可直接请求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关键词(KeyWords): 基本医疗保险;过错责任;侵权责任;纯粹经济损失
基金项目(Foundation): 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资助项目“劳动合同中止法律问题研究”(TJFX20-007)
作者(Author): 沃耘;尹兆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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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 10.16074/j.cnki.cn43-1394/z.2020.06.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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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调解争议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 (2)参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6民终7441号判决书。
- (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 (4)《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 (5)《保定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试行)》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中断缴费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停止该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待遇,在此期间该单位参保职工发生的医疗费和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包括正处于治疗中职工引发的严重后果)由参保单位自行负责。”
- (6)《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医疗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的保险费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 (7)该学说认为法律事实发生后具备数个规范要件,但依据规范之间的关系(补充关系或特别关系等)只能适用其中一种规范。
- (8)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一千一百六十四条不能直接作为请求权的基础,该条系侵权责任编的调整范围。
- (9)《民法典》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与《侵权责任法》第六条在文义表述上并不完全一致,但系非实质性修改,并不影响本案请求权基础的选择。
- (10)故意违背善良风俗侵害他人侵权行为构成要件包括:(1)违反善良风俗的行为,(2)权益侵害,(3)背俗行为与权益侵害之间有因果关系(责任成立因果关系),(4)故意,(5)损害,(6)权益侵害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责任范围因果关系)。此种情形背俗型侵权举证难度较大,且一般以违背善良风俗为前提。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形中鲜有违背风俗的情形,因此不予考虑此种侵权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