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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稿   

 

第一条 论文作者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第二条 论文必须有深刻的学术综述,扎实的学术论证,鲜明的学术结论,必须属于原创。抄袭论文直接删除,并列入禁用名单。

第三条 主要刊发纯粹学术理论研究或实证研究,跟踪学术前沿,研究方法先进科学,回应我国发展重大现实问题的论文,优先推出国家基金项目核心成果、国内外一流学者成果。

第四条 栏目编辑初审。稿件初选实行栏目负责制,初选是否入围,由栏目编辑决定,主编和其他编辑只有建议权。

第五条 责任编辑审稿。当期责编有权决定是否采用栏目编辑推荐的论文;责编确定当期组稿目录后,应通知主编初步审定。

第六条 专家盲审。送审稿不得向审稿人透露作者信息。专家审稿结论为不宜、不能刊发的论文,不能刊发。

第七条 责编编校。结合专家意见,向作者一次性提出具体修改意见,包括论文框架、逻辑层次、重大增删、语句文字、本刊格式等。在作者修改基础上,编辑再作精心修改。

第八条 主编终审。终审必须阅读全文,退修意见必须明确。第二次不能通过终审的论文,作退稿处理。

第九条 一个月内没有收到用稿通知,视为退稿,可自行处理。